| 原审被告人边铁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11:08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42号 |
二审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边铁锤,男,1968年1月1日出生。 辩护人张平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铁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边铁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边铁锤以应认定其为从犯、无犯罪前科、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家康 审 判 员 苏 哲 代理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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