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利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04:40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正刑初字第179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利,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许利趁其邻居吴XX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吴XX家中,将吴XX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1100余元现金偷走。 另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利的家属退还被害人吴XX被盗款1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利的供述、被害人吴XX的陈述、正公(刑)勘(2013)28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一组、刑事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利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向 东
二○一三年 七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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