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子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9:20 |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登刑初字第3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子东(又名路红),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子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超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路子东在登封市区南环路与少室路交叉口附近一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五菱之光牌豫A88D23号面包车行驶至南环路与阳城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郭××驾驶的东风本田牌豫A0656G号汽车车尾相撞,后路子东倒车,与被害人陈××驾驶的一汽奔腾牌豫A52D28号汽车车头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验,路子东血醇含量为224.2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郭××的陈述;证人米××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路子东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子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子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路子东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路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孙素平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瑞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