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兴贵拐卖妇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5:18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兴贵,男,1966年12月15日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00年5月2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2日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兴贵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兴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0月3日,被告人付兴贵同宁定洪(已判)以给女青年王XX找工作为由,从云南省骗至滑县焦虎乡双沟村宁定莲家,后通过周桂兰和宁定莲(已判)介绍,将王XX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滑县上官镇武安寨陈满屯为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付兴贵供述,同案人宁定洪、宁定莲供证,被害人王崇会陈述,证人陈满屯等人证言,付兴贵户籍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兴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兴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日(阴历),被告人付兴贵伙同宁定洪(已判)以给被害人王崇会找地方打工为由,将其从云南省永善县码口乡烟坪村骗至滑县焦虎乡双沟村宁定莲(已判)家,后在该村周桂兰家,通过宁定莲、周桂兰?和张俊美?(滑县上官镇武安寨村人,系周桂兰之母),将被害人王崇会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滑县上官镇武安寨村的陈满屯为妻。被告人付兴贵得到该5500元后,遂分给宁定莲、周桂兰各500元;在回云南的途中汇给王化富(被害人王崇会之父)100元;回到云南后给宁定洪2400元让其转交王化富;剩余2000元由付兴贵占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兴贵虽对伙同宁定洪拐卖被害人王崇会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其对与宁定洪一起将被害人王崇会从云南带到河南省滑县焦虎乡双沟村宁定莲家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同案人宁定洪、宁定莲、周桂兰、张俊美供证,被害人王崇会陈述,证人陈**、王**、张**证言,烟坪村村公所调解协议,(2000)滑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付兴贵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兴贵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兴贵当庭拒不认罪。?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兴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武中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