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贾彩霞与被告李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6:10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夏民初字第500号 |
原告贾彩霞,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韩道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亚伟(又名李伟),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彩霞与被告李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借原告现金44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为1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现金44000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贾彩霞现金44000元,月利1分,还款期6个月,李伟,2011年7月16日。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7月16日借原告44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还款期限6个月,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 被告未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书证,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7月16日,被告李亚伟借原告贾彩霞现金4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贾彩霞现金44000元,月利1分,还款期6个月,李伟,2011年7月16日”。此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亚伟借原告贾彩霞现金44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内容和形式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4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亚伟偿还原告贾彩霞借款4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44000元,月利率为1分,从201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亚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雷功 审 判 员 宋治业 人民陪审员 魏玉川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学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