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谢建卿、温妹、谢向柏、李玉兰诉被告郑州天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1:35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4285号 |
原告谢建卿,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温妹,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玉兰,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向柏,女,201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玉兰,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玉红,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艺公司。 原告谢建卿、温妹、谢向柏、李玉兰诉被告郑州天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天艺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起诉郑州天艺公司,主体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建卿、温妹、谢向柏、李玉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宜勇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雨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