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2016-07-08 21:47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7:49:05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正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明珍,女,1964年5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2年1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1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家俊,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2年1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1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明珍、被告人邱家俊及其辩护人潘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组织吴XX、高XX、杨X等人到兰青乡宣传、散发“老天爷真的下凡了”等 “实际神”邪教组织材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随身携带物品时发现被告人邱家俊携带的一部MP5,被告人胡明珍携带有“8号通告”等“全能神”有关材料。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和信阳市平桥区肖店派出所民警从胡明珍、邱家俊夫妇家中查处存放的光盘320余张、宣传册100余本、散页100余份。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被告人邱家俊携带的MP5是邪教宣传品的母盘,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家中存放的光盘320张、宣传册100余本、散页100余份均为邪教组织宣传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的供述、证人吴XX、高XX、杨X、陈XX、邱XX、邱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明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邱家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潘成中的辩护意见是:邱家俊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以前表现良好,且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邱家俊(其妻子已死亡)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离婚的胡明珍。2009年,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回到邱家俊家中结为夫妻,二被告人开始信奉“全能神”。被告人胡明珍在教会任小组长,负责联系上线、发展会员、召集会员聚会、散发书籍和宣传单等活动。被告人邱家俊也积极参与发展会员、召集聚会、宣讲教义等活动。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多次在家中或在本村内召集人员聚会、宣传、散发书籍和传单等。2012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组织吴XX、高XX、杨X等人到兰青乡宣传、散发“老天爷真的下凡了”等 “实际神”邪教组织材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随身携带物品时发现被告人邱家俊携带的一部MP5,被告人胡明珍携带有“8号通告”等“全能神”有关材料。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和信阳市平桥区肖店派出所民警从胡明珍、邱家俊夫妇家中查处存放的光盘326张、宣传小册子105本、书本20本、宣传散页99页。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被告人邱家俊携带的MP5是邪教宣传品的母盘,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家中存放的光盘光盘326张、宣传小册子105本、书本20本、宣传散页99页均为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别人经常叫我小凤妈。我信主老天爷,2012年12月11日吃罢午饭,我骑着电动车叫着高XX去肖店街见胡明珍,胡明珍给我“保命书”、 “老天爷真的下凡了”等,让我到兰青找好人,发“保命书”。我们走到半路上遇到陈XX,我们三个一块来到兰青,到兰青街后,我先和胡明珍联系,还没发几张,被派出所民警抓住了。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我手提袋里装的有29张“保命书”,是吴XX骑电动车带着我到兰青来找好人、信“老天爷”。

3、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我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里装的4张“保命书”(老天爷真的下凡了)是胡明珍在肖店街上给我和吴XX的,胡明珍让我和吴XX去兰青乡发。走到半路上遇到陈XX,在兰青街上联系胡明珍时被抓住。

4、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1日,我和我同母异父的哥邱家俊、嫂子胡明珍一块从信阳肖店到正阳兰青乡沿路发传单,传福音。传单是别人给的,我不认识。刚到兰青发没多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5、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现任邱湾村村委主任。胡明珍是2009年到邱家俊家的,邱家俊的老婆死了,胡明珍来之后我就发现胡明珍有点信教,胡明珍并开始在邱湾村传教,还到我家里传教,我批评胡明珍不要信邪教传邪教,胡明珍不听。邱家俊自从2009年和胡明珍一块回来之后也开始信教传教,我也批评过他,他也不听。他两口传的是让人信全能神邪教组织,信老天爷,说世界末日等内容。

6、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邱家俊曾经到过我家里传过教,我不相信,还批评过他。胡明珍传教时我不在家。他两口还给村里其他人发过宣传品。  

7、被告人邱家俊的供述,证实我信“全能神”、信老天爷,老天爷保佑我。我在外边捡了一个“诺亚方舟”船票,过了没多久我家门口又出现了一本书叫《隐秘作功》,我和妻子胡明珍就在家里看这本书,书上讲了“全能神”,看完这本书后就开始发展村民传播福音。从2011年以来,我和妻子胡明珍向三百多户一千余口人宣传过“全能神”,有的信,有的不信,胡明珍发展的人多些。我们信了全能神以后就经常举行家庭聚会。在聚会的时候我负责宣读宣讲神话故事,播放光盘,胡明珍负责与上头联系传达指示精神,确定何时在何地聚会。

2012年12月11日的传播福音是由胡明珍组织的,我家放的有光盘、书籍、宣传册子,书籍有《活在肉身显观》、《跟着羔羊唱新歌》、《案例》、《三百条真理》、《羔羊展开小书卷》、《国度见证福音问答》等,宣传册有《老天爷真的下凡了》、《全能神你真好》等百十本,光盘有“讲道讲道”“生命讲道进入”等一百多张。这些资料都是胡明珍弄的,都是给群众传福音时发给群众用的,家里放的这些都是发剩下的。

2012年12月11日,我、胡明珍和杨X三人从信阳肖店到兰青一路传福音,传到兰青乡智庄村被公安机关抓获。杨X是胡明珍联系的。

8、被告人胡明珍的供述,证实我和丈夫邱家俊是在外边打工认识的,2009年回到邱家俊家中居住,当时邱家俊的母亲在信基督教,婆婆就劝胡明珍和邱家俊信基督教。过了没多久,有一个自称是“爱珍”的女人到我家里,给我们讲了有关神的故事,“爱珍”讲完故事后给我们留了一些书籍和光盘,我们三个没事就在家里看书看光盘。“爱珍”一个月到我家里去传两次,“爱珍”让我去带别人以发展信徒传福音。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接到组织上的一个男子传来的一个字条,说:“最近几天是传福音大扩展的时候,公开传福音。”之后我和邱家俊就外出传福音了。

我和丈夫邱家俊拿着“老天爷下凡了”等传单到到群众家里问群众信不信老天爷,群众不信,我们就走,群众信了,我们就发给群众传单并给群众讲神话故事。

我在教会里担任个小组长,举行家庭聚会时提供需要用的书、光盘等用品,平时保护好“全能神”的光盘和书籍等物品,有时还讲故事。传播光盘、书籍也不收钱,那个叫“爱珍”的女的四十多岁、胖胖的,身高160cm左右。还有一个叫“承受”的,是区一级的带领。

我家中存放的有光盘,里面内容是生命进入通道、诗歌等唱赞美歌,是赞美神的。另外还有些书籍、小册子就是老天爷下凡了、积福等内容。我丈夫邱家俊对我放的这些光盘、书籍、小册子都知道,并且我们一起向同庄的人传过福音。

9、信阳市公安局肖店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邱家俊,男,出生于1954年03月22日;胡明珍,女,出生于1964年05月01日。邱家俊、胡明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信阳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肖店社区警务中队出具的证明,证实邱家俊、胡明珍无违法犯罪记录。

11、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下午,正阳县巡逻警察队和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在兰庆乡智庄村附近将涉嫌组织、散发全能神传单的胡明珍、邱家俊等人抓获。

12、正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回执,证实在2012年12月12日胡明珍、邱家俊、吴XX、高XX、陈XX、杨X被正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13、正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兰青派出所办理的邱家俊、胡明珍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所扣押的有关“全能神”的宣传册、光盘、MP5等物品交该队处理。

14、照片,证实在邱家俊、胡明珍家中拍摄的“全能神”宣传材料照片。

15、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3日16时许,在本案侦查员雷X、钟X的主持下在信阳市平桥区肖店社区警务中队民警的配合下,在见证人邱XX、邱XX的见证下,对嫌疑人邱家俊、胡明珍的住处及相关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邱家俊、胡明珍衣柜内、桶内等地存放大量“实际神”宣传品。经现场清点有光盘326张、宣传小册子105本、书本20本、宣传散页99页。

16、视听资料,证实民警在邱家俊、胡明珍住处检查的现场录像。

17、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12月11日扣押的胡明珍、邱家俊、吴XX、高XX、陈XX、杨X等人的邪教宣传资料。

18、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驻公国鉴字(2012)第050号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正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委托鉴定的光盘、书籍、宣传册子等为“实际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电子数据(MP5及存储卡一个)是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二人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成员,危害社会正常的秩序,并召集人员聚会、组织人员一起散发邪教传单,在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其随身携带及查处的尚未传播出去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300份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明珍、邱家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邱家俊相对胡明珍作用较小。辩护人潘成中辩称邱家俊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潘成中辩称邱家俊认罪态度好、以前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明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被告人邱家俊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熠

                                        审  判  员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闵  拥  政

                                        二○一三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祁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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