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马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传芝失踪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45:42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012号 |
申请人马勇,男, 被申请人马传芝,女, 申请人马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传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马传芝,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龚寨村汤小寨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6712127522,是申请人马勇姐姐。马传芝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4日发出寻找马传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传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勇的姐姐 马传芝,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马传芝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传芝为失踪人。 二.指定马勇为失踪人马传芝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天 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