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现书、李凤珍因与被告王周伟、刘梦华债务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44:25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北民一初字第352号 |
原告王现书,男,汉族。 原告李凤珍,女,汉族。 被告王周伟,男,汉族。 被告刘梦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宝平,男,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梦华的父亲。 原告王现书、李凤珍因与被告王周伟、刘梦华债务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现书、李凤珍,被告王周伟、刘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现书、李凤珍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的儿子儿媳。二被告2009年1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嘉怡。但自从孩子满月后,被告两人却只顾自己快活,将孩子丢弃家中,不管不问。特别是被告刘梦华从2012年4月1日出走后,就没露面。原告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不能看着孩子遭罪,不管不问,只得不顾自己年老体弱,含辛茹苦,日夜为他们抱养孩子。这近四年的时间里,光为孩子买奶粉、饮料和其他营养品及吃药打针、入托幼儿园就花去了巨额资金,使本来就收入有限经济困难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二被告却没付过一分钱。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作为王嘉怡的父母,不尽抚养教育义务,王周伟作为原告的儿子,不尽赡养扶助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出于无奈,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付给二原告为其抚养女儿的费用四万元。 被告王周伟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 被告刘梦华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诉讼请求。王嘉怡由被告刘梦华进行抚养。一、被告作为王嘉怡的母亲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一)被告刘梦华与被告王周伟结婚后,与原告夫妇共同生活。2009年1月30日生下一女,取名王嘉怡,被告刘梦华一直在家照看女儿直至其7个月,这期间,因被告刘梦华的丈夫王周伟整日无所事事,从不从参加工作,没有收入,为了王嘉怡能更好的生活,被告刘梦华无奈将女儿放在家中,自己到海鑫上班,打工赚钱,晚上带女儿。虽然自己的工资十分有限,月薪低则七八百元,高则一千二百元,但被告刘梦华时常为女儿购买衣饰,图书等用品,并在每周末带女儿前往游乐园玩耍。此外,女儿上幼儿园的学费也多次由被告刘梦华独自出。被告刘梦华虽然很辛苦,但和原告夫妇及被告王周伟也享受着天伦之乐。(二)2012年4月,因被告王周伟长期不参加工作,对家庭不尽义务,被告刘梦华与其发生矛盾后,被告刘梦华下班后暂回娘家居住。此后,原告王现书前往被告刘梦华工作单位及娘家无理取闹,并曾要走现金2000元及结婚时的黄金戒指、项链等物。原告将王嘉怡送到被告刘梦华娘家居住。由被告刘梦华及其娘家人精心照顾,没过几天被原告强行带走,被告刘梦华多次向原告要求女儿王嘉怡由其抚养,原告均不答应,甚至曾发生被告刘梦华回家看望女儿王嘉怡,却被原告王现书锁在屋内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被告刘梦华前往女儿所在的幼儿园看望,却被老师告知原告李凤珍不准被告刘梦华看望王嘉怡,无奈被告刘梦华只得将所买物品交由幼儿园老师代为转交给其女儿,这对被告刘梦华来说是多么的痛心啊。(三)原告与本案被告对整个家庭财产收益系共同所有,自被告刘梦华与被告王周伟结婚以来,家庭土地出租所得收益从未向被告分割,故该收益包含有对女儿王嘉怡的抚养费用支出。二、被告刘梦华抚养女儿,更有利王嘉怡的健康成长。目前,女儿王嘉怡才刚满4周岁,被告王周伟长期无业,不能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王嘉怡的爷爷奶奶年龄已大;被告刘梦华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女儿的身心上更能精心照顾,根据被告刘梦华娘家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女儿王嘉怡由被告刘梦华抚养,可以上安阳的名校,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因此,从女儿王嘉怡的健康成长考虑,希望法院允许由被告刘梦华对女儿王嘉怡进行抚养照顾。综上所述,被告刘梦华对于女儿王嘉怡的照顾已经做到了力所能及的全部,原告诉求无依据。相反,原告夫妇禁止被告王嘉怡看望女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刘梦华的合法权益。为了王嘉怡的健康成长及被告刘梦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王嘉怡由被告刘梦华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现书、李凤珍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周伟、刘梦华系原告王现书、李凤珍的儿子、儿媳。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生活。 2009年1月30日,二被告生一女王嘉怡。2011年11月8日被告王周伟与被告刘梦华登记结婚。王嘉怡出生后,二原告帮二被告共同抚养王嘉怡。2012年4月1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刘梦华回娘家居住,后二原告将王嘉怡送到被告刘梦华处。同月,二原告将王嘉怡从被告刘梦华处接回并独自抚养至今。在被告刘梦华离家期间,二原告不让被告刘梦华探望女儿王嘉怡。二原告提供安阳市园林路艺术幼儿园证明二份,证明二原告为王嘉怡缴纳了2013年8月26日之前的教育费9270元,提供安阳市北关区新朋副食品店清单一份,证明二原告为王嘉怡花费奶粉钱5880元。提供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屈王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嘉怡由二原告抚养,二被告不尽抚养义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王现书、李凤珍提供的户口本、王嘉怡出生证明安阳市园林路艺术幼儿园证明二份、安阳市北关区新朋副食品店清单一份、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屈王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刘梦华提供的结婚证、录音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的基础。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帮助、促进家庭和睦是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应予支持和鼓励。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父母因故没有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时,家庭其他成员代为承担抚养责任后,要求其父母负担因代为抚养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在本案中,二原告与二被告作为公婆与子媳关系,与二被告共同生活。王嘉怡出生后,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抚养王嘉怡。后因家庭琐事,被告刘梦华回娘家居住,二原告与被告王周伟共同抚养王嘉怡。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为抚养王嘉怡而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要求二原告偿还其为抚养王嘉怡支出的费用40000元,但二原告只提交了为其孙女王嘉怡支出的奶粉费5880元,幼儿园学费9720元的单据。且考虑到二被告与二原告共同生活、互尽帮助责任、所支出费用的性质、二原告支出费用时的主观心态等因素,本院确定二被告分别补偿二原告各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周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现书、李凤珍为抚养王嘉怡支付的抚养费5000元; 二、被告刘梦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现书、李凤珍为抚养王嘉怡支付的抚养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现书、李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现书、李凤珍负担600元,被告王周伟负担100元,被告刘梦华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容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