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鄢陵县恒昌麻蓬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洁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43:0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三终字第13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恒昌麻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望田镇望田北村。 法定代表人薛钧钫,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志中,男。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洁,女。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鄢陵县恒昌麻蓬制品有限公司因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鄢陵县恒昌麻蓬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