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保仓诉新安县磁涧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40:29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95号 |
原告:光保仓,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新安县磁涧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郜联伟,村主任。 原告光保仓诉被告新安县磁涧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东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保仓,被告岭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郜联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一个守法公民,以农为生。2011年,我带领民工为岭东村栽电线杆、安装路灯。当时该村经济困难,前任村主任光克义亲笔写出欠条一张,当时言明:“等几天就付款。”但到现在已一年多了,我多次找被告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岭东村委会支付我与民工工钱72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和数额都无异议,这是前任村委留下的账,现村委应该偿还,但现在村委经济困难,请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光保仓承包磁涧镇岭东村路灯设施、栽电线杆、架电线等工程,工钱共计7280元(包括原告为被告买一块电表80元)。当时因被告岭东村委会经济困难,时任村主任光克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光保仓承包岭东村路灯设施、栽电线杆、架电线、路灯工程工资柒仟贰佰捌拾元(包括电表80元)。岭东村委,光克义经手,2011、3、15。”并加盖有岭东村委会印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岭东村委会将路灯设施、栽电线杆、架电线、路灯工程承包给原告光保仓,事实上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光保仓按要求为被告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光保仓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2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安县磁涧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保仓工程款72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安县磁涧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联 助理审判员 张欢欢 人民陪审员 赵平利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李 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