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萍因与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9:23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北民一初字第132号 |
原告李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云婧,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19号。机构代码:17221620-3。 法定代表人张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玉萍,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淑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因与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12年6月12日,被告隆昌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于 2012年6月27日撤回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卫青、被告隆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萍诉称,2012年4月24日早上六点零八分的时候,隆昌公司派很多人到原告经营的豆花食街(家常菜)店里,砸坏了李萍的店面房屋以及包括厨房在内的所有设施。隆昌公司的上述暴力侵权行为导致了李萍所经营家常菜饭馆毁损严重,给李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给李萍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失。李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为减少损失,将隆昌公司毁损的地方修复,继续营业。2012年7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隆昌公司组织闲杂人员约一百余人将饭店值班人员及厨师用钢管等凶器毒打后控制起来,用铲车把饭店房屋全部推倒,所有设备包括饭店桌椅、冰箱、空调、烟酒副食品、餐具及厨房设备等,全部被砸坏,被组织人一抢而光,现场惨不忍睹。李萍得知后赶到现场,多次打110报警,到派出所报警,一直无人出警,致使李萍的损失50多万元。现李萍要求隆昌公司支付经济等损失37.08万元。 被告隆昌公司辩称,被告隆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原告李萍的诉讼请求。2011年3月14日,被告隆昌公司通过安阳市宏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安阳市源昌供热工程处(以下简称源昌工程处)建筑物等资产,同时取得所有房屋的对外租赁权。2010年12月31日李萍与源昌工程处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到期,经过被告隆昌公司及源昌工程处的四次通知,多次督促原告李萍腾房,原告李萍根本不予理睬,并且从2011年3月份至今其未与被告隆昌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也未缴纳房租,却拒不腾房,这属于严重侵权行为。被告隆昌公司多次派人告知原告李萍腾房,并给了她充足的时间搬离,否则原告李萍承担所有法律后果,被告隆昌公司在所有工作完成后进行的拆除行为,属于合法的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李萍无理的要求,法院应给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李萍系安阳市北关区豆花食街(家常菜馆)的经营者。李萍租赁了源昌工程处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彰德路53号临街门面房作为家常菜馆的经营场所。2011年7月31日,李萍与源昌工程处租赁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源昌工程处未与李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原告经营的家常菜馆继续正常营业。原告向源昌工程处缴纳房屋租赁费至2011年12月底。2011年3月14日,被告隆昌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源昌工程处的建筑物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2012年8月13日,被告隆昌公司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上述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被告隆昌公司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多次要求原告李萍搬迁,原告李萍以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迁。2012年4月24日,原告李萍正在营业的家常菜馆房屋一处被砸破。原告李萍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隆昌公司赔偿损失。原告李萍在向本院提出现场勘验申请后,又自行将房屋修复好继续营业。2012年4月27日,被告隆昌公司向原告李萍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李萍限期搬出房屋里的所有物品。2012年7月8日夜间,被告隆昌公司将家常菜馆房屋直接推倒,屋内的物品全部埋在废墟里。经原告李萍申请,本院委托河南中泓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李萍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由于原告李萍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财产被埋在废墟里,无法进行清点,故该事务所根据现场勘验及原告李萍提供的物品清单、照片等材料,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豫中泓信评专字(2013)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11日在资产被掩埋前真实存在并正常使用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37.08万元。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显示:存货——在用周转材料原值为32.9万元,净值为286388元(其中第1项至第160项为烟酒、食材类,总额为107504元,第161项至225项为厨房用具类,总额为178884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12.05万元,净值8.44万元。评估机构对配电箱等17项物品或设施等未作出评估。家常菜馆房屋推倒后不久,现场及被埋物均被被告隆昌公司清空。 以上事实,有李萍提供的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照片103张、租赁合同3份及源昌公司出具的2011年房租顶招待费请求、隆昌公司2012年4月27日通知、家常菜馆工资单和部分物品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书、证人孙艳丽、王涛证言、视频资料,隆昌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通知书4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照片4张,本院依法向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调取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隆昌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包括家常菜馆房屋在内的源昌工程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其有权行使原源昌工程处作为出租人与原告李萍所签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原告李萍与原源昌工程处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隆昌公司作为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萍腾出租赁房屋。在原告李萍未按其要求腾退租赁房屋并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隆昌公司本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孰料其违法强行将李萍正常营业的家常菜馆房屋推倒,将原告李萍在家常菜馆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全部掩埋、损坏,事后又将现场全部清空,导致原告李萍经营中的家常菜馆内的财产全部损失。被告隆昌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李萍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法院的诉讼活动,应对给原告李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李萍在租赁房屋内的全部财产被埋在废墟之下,无法清点,同时家常菜馆又是在正常营业期间被强行推倒,故对于李萍提供财产清单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定机构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为原告的损失总额市场价值为37.0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4400元及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第161项至第225项为厨房用具类178884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租赁房屋内的存货中的烟酒、食材类即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中第1项至第160项,李萍提供的清单是概算所得,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该部分的损失为鉴定机构确定数额的30%即32251.2元(107504元×30%),故李萍的财产损失共计295535.2元。虽然被告隆昌公司的违法强拆是导致本案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但是,原告李萍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出租人协商续约,在出租人通知搬迁腾房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腾房,仍继续占用、经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形成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被告隆昌公司赔偿原告李萍损失的70%,即206874.64元;其余30%,即88660.56元由原告李萍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萍财产损失人民币206874.64元; 二、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1440元,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晁红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