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红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8:34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2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燕,女,1987年8月10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燕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红燕将停放在兰考县城关镇温州商贸城西门口附近的一辆枣红色“世纪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1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根据王红燕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给予其公正判处。 被告人王红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红燕将停放在兰考县城关镇温州商贸城西门口附近的一辆枣红色“世纪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41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王红燕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明接代波报警后,民警在爪营乡三村蔬菜大棚处将王红燕抓获的事实;扣押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及钥匙照片证明被盗物品情况;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退还被害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周围情况;兰考县公安局爪营派出所证明作案工具无法找到;2.被害人李静陈述其放在温州商贸城西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被害人代波的陈述其妻打电话说电动三轮车被盗及在爪营看到有人骑着的像自己家的车并报警的情况;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李静放在温州商贸城西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王红燕供述其在温州商贸城西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3】第0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10元。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红燕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燕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红燕的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程庆民 审判员 张 茜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瑛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