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沈留贵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4:30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8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留贵,又名沈天胜,男,1963年6月3日生。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6月24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留贵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留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011年,被告人沈留贵利用担任李门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自己、妻子及儿媳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房屋申报成危房改造,套取资金2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留贵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沈留贵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回,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留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留贵利用担任李门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2010年以自己和妻子朱巧云的名义将自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房屋申报成危房改造,沈留贵、朱巧云于2011年3月10日各领取危房改造款10000元。2011年以其大儿媳金艳杰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金艳杰于2012年4月25日领取危房改造款6000元,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沈留贵于2013年7月2日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留贵户籍证明、中共兰考县谷营乡委员会证明证实沈留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任职情况;危房改造申报与验收手续证明沈留贵分别以自己、妻子及大儿媳名义申报危房改造的事实;兰考县谷营乡财税所领据证明沈留贵于2011年3月10日领取危房改造款10000元,朱巧云领取10000元的事实;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根证明2012年4月25日金艳杰领取危房改造款6000元;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兰考县2010年危房改造的条件和相关程序;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沈留贵退赃事实; 2.证人证言:⑴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危房改造款是每户6000元,2011年每户6000元。2010年是乡里城镇服务中心的人和村里的人经手发的,不经财税所的手,2011年的危房改造款是财税所经手发的信用社的现金支票,是危房改造户到财税所领的; (2)证人朱某某(被告人沈留贵之妻)证言:2011年3月10日她领过10000元危房改造款,领过都交给她丈夫沈留贵了,所有手续都是沈留贵办的,她家不是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 (3)证人金某某(被告人沈留贵儿媳)证言:2012年她领过6000元的危房改造款,领过后交给她公公沈留贵了,所有手续都是沈留贵办的,她家不是村里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 3.被告人沈留贵供述:2010年,他以自己和妻子朱巧云的名义填写了申请表,报上去了,后来县乡有关人员到村里验收了,村里危房改造资金批下来,他家就领了2万元。2011年以他大儿媳名义申报了危房改造,后来大儿媳领了6000元,给他1000元,钱日常花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留贵利用担任本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危房改造申报工作中,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达2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沈留贵当庭自愿认罪,已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及沈留贵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留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张 茜 人民陪审员 翟 颖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瑛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