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翟雪瑞诉被告曹上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3:40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0290号 |
原告翟雪瑞,女,1990年11月8日生。 被告曹上飞,又名曹上辉,男,1988年4月4日生。 原告翟雪瑞诉被告曹上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雪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上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雪瑞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1月典礼同居生活,2011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曹语乐。我二人因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殴打原告打架,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12年4月我们生气分居生活至今。为此,我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婚生一女曹语乐原告抚养,自己抚养费;放弃个人财产的追要。 被告曹上飞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于2009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1月同居生活,2011年4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曹语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父亲曹XX的调查笔录及有关书证予以证明,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婚生一女,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雪瑞要求与被告曹上飞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雪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煜良 人民陪审员 万学明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