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庞永杰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0:01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4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永杰,别名“胖孩”,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于2013年6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兰检监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永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刘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庞永杰伙同王竞强、崔根礼(均已判刑)在兰考县看守所1号监室服刑期间受同号在押人员李涛(已判刑)指使对在押人员杨卫领、殷水峰等人进行殴打、挨饿、蹲厕所等体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永杰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庞永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永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庞永杰在兰考县看守所1号监室服刑期间,受同号在押人员李涛(已判刑)指使,对在押人员杨卫领、殷水峰等人进行殴打、挨饿、蹲厕所等体罚。 另查明,被告人庞永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 又查明,被告人庞永杰于2013年6月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庞永杰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民警孔令选、张世锋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庞永杰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上网追逃,后于2013年6月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本院(2011)兰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明庞永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涛、王竞强、崔根礼、赵磊因破坏监管秩序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某证言:过完春节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准了,赵磊说他干活慢,朝他头上打了一巴掌,李涛指使手下的人不让他吃饭。大年30晚上,李涛让杨卫领脱光,用鞋朝他屁股上打了一下。李涛指使他手下有个叫赵磊的,还有一个叫啥鹤的,还有两个他叫不上来名字的,他共挨两次打,都是赵磊和一个叫鹤的打的; (2)证人杨某某证言:1号监室内有一个号长叫李涛,分配号里人的生产任务。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晚上李涛给王竞强说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你们明天早上收拾他。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竞强和赵磊在东铺上,他俩朝他肚子上踢了几脚,他捂着肚子蹲那啦。又过了几天,还是他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王竞强和赵磊在东铺上,朝他身上踢了几脚。打他都是李涛安排的,因为李涛说了,生产任务完不成就让打他们,王竞强、赵磊、庞永杰都是李涛的手下,叫打谁打谁。 (3)证人李某、郭某、马某某、庄某某、殷某某证言证明在1号监室,只要完不成任务,李涛就让人打他们。王竞强、庞永杰、赵磊都打过人。 3.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王竞强供述:1号监室的一切事务都由李涛负责,负责生产、值班、睡觉的位置等事务,如果生产任务完不成,李涛或李涛手下的人对他们打骂、挨饿和蹲厕所。李涛的手下有他和崔根礼、赵磊、庞永杰等人,他和庞永杰、李涛、赵磊都打过人,大部分都是生产任务完不成。 (2)同案犯崔根礼供述:号里具体负责的是李涛,主要管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李涛手下有几个人经常跟着他,分别是王竞强、庞永杰、赵磊。李涛、王竞强、赵磊、庞永杰还有他打过别人,李涛指使赵磊、王竞强、庞永杰让王文合和殷水峰蹲过厕所。2011年过完年的一天,因为杨卫领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赵磊朝杨卫领踢了一脚。春节过后,殷水峰藏线圈被李涛发现了,王竞强、庞永杰、赵磊让殷水峰蹲到厕所蹲咖啡间了,让殷水峰蹲了两三天。过完年的一天,杨卫领因干线圈的事和赵磊发生争执,赵磊朝杨卫领踢了一脚; (3)同案犯赵磊供述:当时李涛是1号监室的号长,负责号里的生产、卫生、值班等情况。 4.被告人庞永杰供述:他在1号监室服刑时,李涛是号长,王竞强是负责分发饮食及生产管理,都得听李涛、王竞强的,不听他们的就不让吃饭,还有蹲厕所等体罚。2011年春节前后,因为杨卫领没有完成任务,李涛让他和赵磊把杨卫领叫到放风场踢了他几脚,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因为殷水峰完不成生产任务,李涛先照殷水峰脸上打了一巴掌,又指使庞永杰朝他腿上踢了几脚,后来,李涛不让殷水峰吃饭,每天只给他一个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永杰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庞永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庞永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永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庞永杰的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张 茜 审判员 栗志起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瑛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