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马保听诉被告张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9:42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626号 |
原告马保听,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系河南省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中兰,女,汉族,村民。 原告马保听诉被告张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张中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保听诉称:我与被告在外地打工认识,系老乡关系。2012年9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48600元,当时给我出具的有借条。我多次向张中兰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中兰偿还欠款48600元。 被告张中兰辩称:原告马保听拿的借条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签的字,上面的手印是马保听把我打到地上,强行拉着我的手按的。2012年8月,在广东省东莞市太平镇红旗小学中心市场里面的一间屋子里(具体门牌号忘了),原告马保听殴打我并将我强奸,还把我绑到地上,我身上被他掐的到处是淤青。他还把我脱光锁到洗澡间里,拿着刀架在我脖子上,强行按着我的手摁手印。马保听当时关了我两天两夜。后来我打110报了案,110民警去了,当场有两辆车,六个人拉着马保听。当时警察让我直接离开,也没有给出什么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张中兰向原告马保听借款486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给马保听。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张中兰给其出具的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张中兰欠款的真正事实。被告张中兰对于原告马保听所提出的借款行为和欠条拒不承认。在庭审中,被告张中兰辩称欠条不是自己所写,欠条上的手印实为马保听强行按着她的手所摁下,同时提出原告马保听非法将其关押两天两夜并对她进行殴打和强奸,她向广东省东莞市太平镇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对此事未给出处理结果。被告张中兰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辩称的内容。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张中兰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马保听所出具的欠条为非法获取,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欠条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马保听所出具的欠条予以认可,欠条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中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马保听款项4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张中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鸿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钰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