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建生、新蔡县爱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9:3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09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生,男, 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爱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换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生、新蔡县爱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生,上诉人新蔡县爱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换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一、张镭作为本案商品房订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原审未追加张镭为当事人不当;二、新蔡县爱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已被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原审判决仍列该公司为当事人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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