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会娟诉兰文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6:26 |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偃民七初字第76号 |
原告王会娟,女。 委托代理人关耀宗,男,偃师市首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文祥,男。 原告王会娟诉被告兰文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耀宗、被告兰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会娟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责任田、粮食补贴归我所有;3、婚后共同财产平分;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到俺家2、3年就离家出走,我在她身上花了一、二万元,我现在有病需要人照顾 ,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14日在邙岭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属再婚,带两个儿子。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两年左右原告便长期外出,至今已经十余年,期间没有回过一次家,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述婚前财产,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不予认可。 上述:有原告出具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外出十余年不回,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所诉婚前财产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有病不同意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会娟与被告兰文祥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会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聪敏 审判员 杨攀龙 陪审员 万治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鲍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