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广赞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6:43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3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赞,又名刘文站,男,1980年10月2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2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同年6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赞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兰考县孟寨乡憨庙村村民朱好鹏,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广赞,并托其办理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后被告人刘广赞联系路边办假证的人,为朱好鹏先后四次办理假出生证明九张,收取朱好鹏人民币11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广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广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兰考县孟寨乡憨庙村村民朱好鹏,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广赞。刘广赞虚构其在卫生系统有关系,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朱好鹏先后四次让刘广赞办理九张出生医学证明,付给刘广赞11700元。刘广赞与路边办假证的人联系,办出九张假的出生证明。后朱好鹏得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的,将出生证明退给刘广赞,要求退钱,刘广赞一直未退还。案发后,被告人刘广赞于2013年5月24日与被害人朱好鹏达成协议,全部退还朱好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费用11700元,朱好鹏对刘广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刘广赞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刘广赞办理的假出生医学证明照片;协议书、收到条、询问笔录证明刘广赞与朱好鹏达成协议,全部退还所得赃款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收押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接朱好鹏报案后,经上网追逃,刘广赞被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朱好鹏陈述其四次托刘广赞办了九张出生证明,后来知道出生证明是假的;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朱好鹏到他的照相馆照出生证的照片及听他说被马头的一个人骗了的事实;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听朱好鹏说托刘广赞办的出生证明是假证,刘广赞一直未退钱的事实;4.刘广赞供述其虚构在卫生系统有关系,能够办出生医学证明,骗取朱好鹏117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广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张 茜
人民陪审员 翟 颖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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