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魏西臣与被申请人朱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3:52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申字第3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西臣,男,汉族,1944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连,女,汉族,1948年3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秋英,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西臣因与被申请人朱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魏西臣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魏西臣已经提供证据证明魏西臣系车主魏书成、付群成雇佣的司机,应追加车主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二、魏西臣与朱秋英经法院主持调解已经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此案已经了结,不能反复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朱秋英提交意见认为,魏西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西臣与被申请人朱秋英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朱秋英曾两次起诉魏西臣,法院生效判决均判定魏西臣应承担赔偿责任,魏西臣要求法院仅依据本次诉讼中证人魏书成出庭证言追加魏书成、付群成为本案被告,并赔偿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因此魏西臣的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魏西臣申请再审称其与朱秋英已经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朱秋英不应多次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在2008年3月26日朱秋英出具的清结证明中,朱秋英并未承诺放弃起诉后续治疗费,因此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魏西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魏西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向红 审 判 员 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