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葛红喜与被申请人周新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1:37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申字第4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红喜,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明德,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新智,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葛红喜因与被申请人周新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许民一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葛红喜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以实际损失2917元为基础,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是错误的。葛红喜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葛红喜与被申请人周新智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周新智按照约定将17500元租金退还给葛红喜后,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葛红喜却未按照约定在2011年5月30日前从租住场院搬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一、二审判决均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下,酌定葛红喜支付周新智违约金5000元并无不当,因此葛红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葛红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葛红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