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聪颖与王国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3:43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二初字第280号 |
原告乔聪颖,男。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印,男,汉族。 原告乔聪颖诉被告王国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聪颖委托代理人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聪颖诉称:被告在荥阳市郑上路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一号楼西1号承租一家汽车美容店,字号为“荥阳市国印洗车行”,被告以欺诈手段于2011年12月30日以18000元的价格将此店转让给原告。后房主告知原告此店被告无权转租,亦明确表示该店不能再干汽车美容行业。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8000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2011年12月30日收据一份。主要内容是:“汽车美容店转让共计18000元整,王国印” 2、李美萍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王国印租赁李美萍的商铺,李美萍不同意转租,不同意原告在此经营洗车生意。 3、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王国印租赁李美萍的商铺,租期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借、转让、抵押。 4、王国印驾驶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原经营洗车生意。 6、水费收据两份。用以证明该房实际为李美萍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真实,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王国印原在荥阳市郑上路贾峪路口经营洗车生意,业户名称为“荥阳市国印洗车行”。2011年12月30日,被告将其经营的该洗车行以1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由原告接收经营至2012年3月9日。现此商铺已被拆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其经营的“荥阳市国印洗车行”以18000元转让给原告经营。 2011年12月30日原告交付被告转让费18000元,被告将洗车行交原告经营,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其现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乔聪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国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用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红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