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莉诉被告孙洪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3:38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417号 |
原告杨莉,女,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殷法新,男,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洪飞,男,汉族,高中文化,村民。 原告杨莉诉被告孙洪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法新、被告孙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2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二个男孩,大孩现年26岁,小孩现已25岁,都已成家立业。被告不顾家庭,在外长期有外遇,我每次劝说他,他都不听。特别是近一年多,我就联系不上他了,他也不和我联系。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依法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说一年多没见面,原告没有证据。我也没有外遇,就因为2012年我的一个女同事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原告就和我闹起来了,其实根本就没有那回事。在此之前,我们一起在天津一家单位打工,而且和儿媳一家人生活,后来8月份原告到上海照顾我二儿媳妇了,事情就是这样的。因此,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法庭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莉与被告孙洪飞于1986年2月份举行结婚典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遗失)。1987年1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孙涛。1988年2月1日生育次子,取名孙旗。婚生子孙涛、孙旗现均已结婚成家。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在岗李店乡张新寨孙庄村民组宅基地上建有三间平房、2011年夏天购买立式冰箱一台。原、被告双方相互认可的共同债务有:因给孩子买房子,欠被告孙洪飞哥哥丁杰山现金10000元。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偶有吵嘴生气现象发生。2013年3月7日,原告杨莉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孙洪飞离婚。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莉与被告孙洪飞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儿子,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孙洪飞不同意离婚,并希望法庭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原告杨莉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孙洪飞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应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莉与被告孙洪飞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华 审 判 员 张 恒 人民陪审员 彭东峰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诗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