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明抢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8:18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224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14时,被告人张明在本市区建设路红场步行街,采用恐吓手段抢劫张xx5元。同日19时许,又伙同两名男子在红场步行街一厕所门前抢劫张xx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明当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14时,被告人张明在本市区建设路红场步行街“等待”咖啡厅(网吧),发现张xx(1996年生)独自一人,遂拉住张xx进行恐吓,逼迫张xx交出钱财,张xx被迫交予张明现金5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明在红场步行街发现张文奇与张xx(1998年生),遂将其二人带至红场步行街一厕所门前进行恐吓,并对张xx进行殴打,张xx被迫将现金10元交予被告人张明。次日12时,张xx、张xx在红场步行街发现被告人张明后报警,公安人员在被害人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张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xx、张xx的陈述;二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张明笔录;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明的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抢劫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明的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