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长坡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6:56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28号 |
申请人麻长坡,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王庄7组,系汝州市长坡公路养护队业主。 申请人麻长坡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500053 22292956、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收款人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麻长坡(系汝州市长坡公路养护队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