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雪梅与王彦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6:00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初字第506号 |
原告贺雪梅,女,汉族。 被告王彦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雪梅诉被告王彦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雪梅、被告王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雪梅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王雨鹤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孩子,发现被告经常喝酒,对女儿生活学习不管不问。由于王雨鹤是女孩,且原告未再婚。原告认为女儿跟被告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使其有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请求判令婚生女儿王雨鹤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王彦平辩称:被告离婚后就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每天努力工作,现在工作稳定收入很好。除保证女儿正常的生活开销外还给女儿买了保险。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也是为女儿好,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民事调解书一份;2、独生子女证一份;3、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一份、陈银风证明一份;4、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税务登记证各一份;5、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6、王建烈、蒋志玲、王刚钻、张喜荣等人证言各一份。 被告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他证据不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王雨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离婚后,王雨鹤即由被告直接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父母对其婚生女王雨鹤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王雨鹤由被告直接抚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或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女儿与被告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由其抚养和照顾女儿,不会对女儿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雪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贺雪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浩
二Ο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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