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2:49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24号 |
申请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董事长。 申请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500053 22294918、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南奥飞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1日、收款人为郑州市金水区红日升电子产品经营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