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尹全治、闫桂芳与被上诉人罗孔贤、罗红星、罗彩虹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4:40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全治,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桂芳,女,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忻春峰、李浩丽,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孔贤,男,生于1931年12月13日,汉族,系罗长水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红星,男,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系罗长水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彩虹,女, 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系罗长水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尹全治、闫桂芳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全治、闫桂芳及其诉讼代理人忻春峰、李浩丽,被上诉人罗孔贤、罗红星、罗彩虹的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830元,返还上诉人尹全治。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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