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灏晨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1:07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18号 |
申请人北京灏晨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2号楼409。 法定代表人胡来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灏晨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 2165158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郑州颐和医院、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2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灏晨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