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盛庆灿与被上诉人程培、陈玉变、程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2:16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4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庆灿,男,生于1961年12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柱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培,男,生于1981年5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河南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变,女,生于1953年10月30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慧娟,女,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 陈玉变、程培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伟,河南长葛市古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盛庆灿与被上诉人程培、陈玉变、程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庆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柱军,被上诉人程培的委托代理人赵进良,被上诉人陈玉变、程慧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退回上诉人盛庆灿。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