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瑞峰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57:01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少刑初字第102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瑞峰,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瑞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申瑞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15时许,在林州市太行路金客来超市门前路段,被告人申瑞峰醉酒驾驶豫EWX99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申瑞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瑞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申瑞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994年7月2日申瑞峰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林县人民法院(1994)林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瑞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瑞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瑞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 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晓明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