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士成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41
被告人吴士成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6:51:22
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临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辩护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漯河市网吧协会(没有登记注册)会长被告人吴某某和副会长黄某某(另案处理)、理事邹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漯河市网吧协会会员漯河市各网吧谋取统一办理、放宽办理年审安全意见书和获得网警支队平时的照顾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和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梅某商议,以计算机病毒检测费的名义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行贿160000元;后来,因行政区划成为源汇区网吧协会会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出于同样的目的,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9年,每年年底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四次分别行贿52535元、36000元、25000元和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漯河市网吧协会和源汇区网吧协会的会长,为给其会员单位谋取不正常利益,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共计行贿28853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法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1、我们网吧行业当时没有注册,2004年4月叫我们到网警支队开会,让交的电脑病毒检测费,下边收回后交给我们三人,我们交到网警支队,16万元怎么出现的我不知道,我记得是11万元,我收了5万元。2、我交的是电脑病毒检测费,不是行贿。我们收取病毒检测费是主管部门开会让我们收取的,我们是代表经营户收取的,我认为我没罪。

辩护人辩护称:收取计算机检测服务费是经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同意,每个网吧收取1000元,也是经商户同意的,并非强制,均如数上缴,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对单位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漯河市网吧协会(没有登记注册)会长被告人吴某某、副会长黄某某和理事邹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了给漯河市网吧协会会员漯河市各网吧谋取统一办理、放宽办理年审安全意见书和获得网警支队平时的照顾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和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梅某商议,以计算机病毒检测费的名义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行贿160000元。后来,因行政区划分后任源汇区网吧协会会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出于同样的目的,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9年,每年年底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四次分别行贿52535元、36000元、25000元、20000元(代黄某某交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通知网吧协会负责人开会,会议议题是公安部门的规定,各网吧达不到公安部门年审的标准,我们提出放宽条件,由网吧协会统一办理年审网络安全意见书,经协商,梅某同意了,梅某提出,网警支队支持了协会的工作,协会也应该支持网警支队的工作,网警支队的经费困难,协会应帮助想办法解决支队的经费问题。按规定,网警对每台电脑每年收取50元的计算机网络病毒检测费,网主难以承受,我和邹某某、黄某某商量了一下,向梅某提出每个网吧每年按1000元标准收费,由网吧协会办理,全市共173个网吧,可收费16万余元。吴某某还供述,不给网警支队交钱,不但年审过不去,而且平时也会找麻烦,比如说六十日志留存、实名制上网、未成年人上网和登录不良网站等问题,他们可以随时找事和罚款。源汇区协会2005年收5.2万余元,2006年收3.6万元,2007年交2.5万元,2009年收20000元(其中有黄某某5000元),这些款都交到网警支队内勤那里,均没有开票据。

2、同案犯邹某某供述。网警支队开会要协会支持网警支队的工作,因网警支队刚成立不久,经费很困难,想让协会帮助支队想办法,给网警支队解决经费情况。如果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各网吧很难达到公安部门年审的要求,一家一家年审,费时费力,网吧业主要求协会找公安部门进行协调。提出要网警支队放宽条件,由网吧协会统一办理网络安全年审意见书。上面规定每台电脑每年收取50元网络病毒检测费,我们觉得这样收费标准太高。网吧业主难以接受,吴某某、黄某某我们三个商量了一下,不如按100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全市173个网吧,每年可以收费16万余元。梅某同意了我们的方案,要求我们协会将费收齐后交给网警支队,收费主要由吴某某去做,我和黄某某也收了一部分。2004年收费16万多元,2005年收费4万元、2006年收费2.2万元、2007年收费18000元,2008年、2009年我没收费。收的费都通过梅某交到支队内勤那里,没有开票也没有打条。如不给网警支队交钱,不但年审过不去,平时他们也会找网吧的麻烦。比如说六十日志留存、实名制上网、未成年人上网和登录不良网站等问题,这些问题他们可以随时对网吧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关闭网吧。

3、同案犯黄某某供述。按规定,每台电脑每年收取50元的计算机网络病毒检测费,我们觉得按照这个标准每个网吧得交几千元,网吧业主难以承受,我和吴某某、邹某某商量了一下,吴某某向梅某提出每个网吧每年按1000元标准收费,收费工作由网吧协会代理,市区共173个网吧,每年可以收费16万余元。网警对年审要求很严,如果按规定网吧条件达到的不多,因此网吧业主愿意向网警花点钱,由协会统一办理年审。这笔钱不给网警交过去,不仅年审过不了,而且平时也会找麻烦。有实名制上网、未成年人,不良上网信息的,随便找一个问题网警就可以对网吧进行罚款、整改,所以给网警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年审能顺利过关,平时也少找麻烦。2004年给网警支队送16万,2005年送28000元、2006年送12000元、2007年送11000元、2009年送8000元(通过吴某某)均通过梅某交给漯河网警支队内勤了。该款均没有给我们开票,也没有打条。

4、证人梅某证明。按规定每年网警支队对全市网吧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查意见书》,向网吧协会收取检测费(全称是计算机病毒安全检测费),按上级规定这个检查比较严格,市内各网吧业主自发成立协会,主动找到我协商从简的办法,并提出以收取检测费的名誉为支队解决一部分经费,由协会向网吧业主收取。按照计算标准,协会每年能向支队提供10万元以上的款项,但在实际运作中没有达到。2004年吴某某、黄某某、邹某某三人交到支队内勤袁某那里16万元;2005年区划后网吧协会一分为三,吴某某任源汇区协会会长,网吧80家;邹某某任郾城区协会会长,网吧50家;黄某某任邵陵区协会会长,网吧30家。三个会长在2005年交款,吴某某5万元、邹某某41000元、黄某某3万元;2006年交款,吴某某4万元、邹某某2万元、黄某某1万元;2007年交款,吴某某2万元、邹某某18000元、黄某某8000元;2009年交款,吴某某2万元。

5、证人袁某证明。检测费是网吧协会和梅某商量定的,每个网吧每年交500元到1000元不等。在2004年11月份支队队长梅某将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让我收吴某某、黄某某、邹某某三人交来的16万元,因500元假币,我入账是159500元。2005年10月20日,召陵区会长黄某某交款26450元;2005年10月28日源汇区网吧协会的吴某某交来52535元和25000元。2006年共收三个协会7万元。2007年我经手收吴某某25000元。2008年我不干内勤,其它就不知道了。

6、证人吕某证明。每个网吧交检测费1000元,协会理事交500元,2008年本人交了1000元,2005年、2006年我是郾城区网吧协会理事,我每年交500元,一共交了三次,钱都交给了邹某某。

7、证人王某某证明。从2004年开始网络协会给公安网警支队交检测费每年每网吧交1000元,我是理事,从2004年至2009年每年交500元,我都交给了吴某某了,我还跟吴会长一块到各网吧收过检测费。

8、证人郭某某证明。我本人是协会的理事,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我都交的是500元,是从2004年开始收的,我把钱交个吴某某,均没有出具手续。

9、漯河市文化市场稽查队证明:漯河市网吧协会2002年至2004年在原漯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下成立,原章程因时长无法查找,现有会议记录为证。2003年9月12日,漯河市网吧总会会议,有参加单位人员的签名,会议选举会长:吴某某;副会长:王新意、黄某某;理事7人,有邹某某。

10、漯河市源汇区文化局(2007)8号文件,关于成立漯河市源汇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的批复,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会长吴某某)。

1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

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

1、豫财豫外字(2000)32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二)、计算机病毒检测服务费。应计算机用户要求,公安部门在利用自身的设备和技术,对用户的计算机开展病毒检测和杀毒服务时,按每台次50元收费。不得强行检测收费。

2、通知,时间2004年10月26日(协会通知各网吧交1000元检测费)。

3、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4、漯河市173家网吧经营单位签名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漯河市网吧协会已于2004年成立,但未登记注册,经各网吧业主选举,被告人吴某某被选举为漯河市网吧协会会长、黄某某(另案处理)被选举为副会长、邹某某(另案处理)被选举为理事,三人以漯河市网吧协会名义行使职权。2004年三人以漯河市网吧协会名义收取各网吧业主计算机病毒检测费16万元,交给漯河市网警支队,代表的是漯河市网吧协会的利益。2005年因行政区划,被告人吴某某任源汇区网吧协会会长;邹某某任郾城区网吧协会会长;黄某某任召陵区网吧协会会长。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被告人吴某某又收取128535元;黄某某收取54450元;邹某某收取8万元,都分别交给了市网警支队。五年内吴某某等人与原警支队负责人串通一气,违反计算机病毒检测费收费程序和标准,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以收取计算机病毒检测费名义向各网吧业主收取500元或1000元不等的检测费交给漯河市网警支队用作小金库支出,从而达到网吧业主少交费,免检测、免服务,统一办理网络安全意见书之目的,为其单位会员和本人谋取不当利益,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协会的负责人,并具体组织和参与了对各业主收取费用并向网警支队交款的全过程,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辩称,所收取的计算机病毒检测费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并上交,认为自己无罪。计算机病毒检测费每台50元,是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标准,不是强制性收费,但被告人以此向网吧业主收取费用交给漯河市网警支队,其目的是为了少交费,免检测、免检查,统一办理网络安全意见书之目的,是为其单位会员和本人谋取不当利益,行贿目的明确,故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属初犯、偶犯,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郭丽君

                                             审  判  员  李振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