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忠民诉李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8:54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鼓民初字第543号 |
原告李忠民,男,汉族,58岁。 被告李华,女,汉族,40岁。 原告李忠民诉被告李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民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李华及委托代理人雷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因家庭琐事使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5月15日,原告报警称被告将其绑架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非常好,从与原告结婚之日起被告就没有想过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报警记录、社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诉被告 驳回原告李忠民要求与被告李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宽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苌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