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吴青才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8:18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临刑初字第25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临颍县繁城镇马井村学校南、南北生产路西侧沟内将马某某卖给他的38棵杨树砍伐36棵,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9.96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9.9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临颍县林业园艺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9.9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亚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