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海峰因与上诉人吕三昴、董明,被上诉人新安县松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5:31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8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峰,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三昴, 男, 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松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磁涧镇礼河村。 法定代表人:吕三昴,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潺,男,汉族。 上诉人王海峰因与上诉人吕三昴、董明,被上诉人新安县松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峰,上诉人吕三昴、董明,被上诉人王潺、新安县松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三昴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李晓静 审 判 员 王 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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