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晓东诉刘亚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6:01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49号 |
原告马晓东,男,出生于1985年5月22日。 被告刘亚非,女,出生于1987年11月16日。 原告马晓东诉被告刘亚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经过两年的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并于2007年3月18日生育一男孩马率,后于2008年1月3日在新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发现被告沉迷于打麻将,经常到半夜才回家,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知悔改,对孩子更是不闻不问,现双方分居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马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新密市岳村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5月份认识,于2006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8年1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3月18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马率。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马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虽然在婚姻生活中会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晓东与被告刘亚非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张聪会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