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周长乐、周巧珍因与被上诉人李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5:01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2)洛民终字第238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权。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巧珍,女,,汉族,洛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韩素萍,女,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苏敏,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赵伊国,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长乐、周巧珍因与被上诉人李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长乐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薛景书,上诉人周巧珍的委托代理人韩素萍、刘伟,被上诉人李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峻玲、赵伊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姬秋萍 审 判 员 李晓静 审 判 员 王 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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