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华坡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3:57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少刑初字第174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华坡,男,1989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华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铁庄、被告人贾华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4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贾华坡酒后驾驶豫Q36211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朱里镇武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朱里镇全友家具门前附近时,将行人贾振末当场撞死,并将孙铁庄、孙振理撞伤。经鉴定,被告人贾华坡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7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华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贾华坡与被害人孙铁庄、孙振理及被害人贾振末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贾华坡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振末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30000元、赔偿被害人孙铁庄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赔偿被害人孙振理各项经济损失38000元,均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孙铁庄、孙振理及被害人贾振末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华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慧的证言,被害人孙铁庄、孙振理的陈述,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3)533号、5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医)字(2013)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3)0014号血醇检验鉴定书,上蔡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上蔡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3)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出具的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华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华坡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华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华坡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孙铁庄、孙振理及被害人贾振末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华坡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华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黎爱香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武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