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杨学德因与被上诉人梅红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3:08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132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红卫。 委托代理人:李三妞。 上诉人杨学德因与被上诉人梅红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杨学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学德,被上诉人梅红卫及委托代理人李三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周朝晖 审 判 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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