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2:2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4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征嗥,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X,女。 委托代理人贾风玲,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上诉人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尚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征嗥,上诉人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凤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尚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上诉人李XX、付XX各300元。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