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豆新可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2:19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少刑初字第163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新可,男,1980年7月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7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新可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新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豆新可伙同赵伟(另案处理)等人纠集赵华亮、郝亚飞等多人在上蔡县北环路一民房内,用麻将牌进行赌博,被告人豆新可等人抽头渔利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新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建伟、刘天园、马敬伟、许冬冬、赵华亮、马运来、张武超、张运志、郝亚飞、康竞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前科证明、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新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5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新可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豆新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豆新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豆新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豆新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新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