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08 21:39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1:3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洛执复字第23号

申请复议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

申请复议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2)西执字第42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13年7月11日申请复议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卫生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杜建国

                       执行员:黄宏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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