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西工分园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2016-07-08 21:39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西工分园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1:0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3)洛执复字第22号

申请复议人: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西工分园。

申请复议人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西工分园,对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540号罚款决定书不服,以罚款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540号罚款决定书对被罚款人表述混乱、主体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540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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