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0:56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复 议 决 定 书 |
| (2013)洛执复字第8号 |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复议人张某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新安法院)作出的(2011)新法执字第201号拘留决定,以判决错误已申请再审,执行程序应暂停;对其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新安法院(2011)新法执字第201号拘留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1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新安法院(2011)新法执字第201号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