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记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7:56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少刑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记娜,女,1984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记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记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记娜与本村村民周玉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记娜将被害人周玉华面部咬伤。经上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玉华受外力作用致右眉弓处有一类弧形长3.8cm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陈记娜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记娜案发时已妊娠4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婴;被告人陈记娜于2012年10月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记娜与被害人周玉华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周玉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周玉华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记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玉华的陈述,证人张爱英、张付长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2]1530号、[2012]15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协和医院超声医学影报告单,上蔡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扫描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陈记娜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记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记娜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记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记娜主动赔偿被害人周玉华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陈记娜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记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记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武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