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陈洪兵、丁劲艳与上诉人王献茹、王留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8:2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03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兵,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劲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周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茹,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留虎,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洪兵、丁劲艳与上诉人王献茹、王留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洪兵、丁劲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东升、周平, 上诉人王献茹、王留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同作为被拆迁对象的王献茹、王留虎与陈洪兵、丁劲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汝南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此未进行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未经前置程序进行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