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英英与被上诉人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4:58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10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英,女。 委托代理人:张中奎,男,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强,男。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英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英英及委托代理人张中奎、樊建成、被上诉人刘志强及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周朝晖 审 判 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张丽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