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付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3:48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少刑初字第173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付德,男,1962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12年 11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付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付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常付德在上蔡县城“生态园”饭店附近因琐事与其弟弟常胜利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常付德用手搧打被害人常胜利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常胜利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常付德于2012年11月1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原蔡都东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常付德与被害人常胜利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常胜利对被告人常付德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付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胜利的陈述,证人常飞、李胜利、常光熙、朱梅香、常学忠、常富国、常国民、常全志、常怡文、闫呈的证言,上蔡县人民医院内窥镜检验报告单,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诊断报告单,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耳内镜报告单,上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证、病历,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上)伤鉴(法)字第【2012】1416号、14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字【2012】3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医院2012206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字【2012】03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原东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撤诉书,被告人常付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付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付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常付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付德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付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付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