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孙胜利与被上诉人王培耀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0:36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赵毅贤,河南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耀,男。 委托代理人贾剑英,男,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治安,男。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朱玉杰,男。 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胜利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 (2012)长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胜利的委托代理人赵毅贤、被上诉人王培耀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英、原审被告李治安及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原审被告朱玉杰的委托代理人许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理。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岳利花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